竹发<2005>28号
中共竹山县委 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放开搞活人才队伍,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一线,激发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活力,大力推进人才强县战略,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放开搞活人才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党政机关干部和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
1、享受离岗创业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除市级以上(含市级)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和县内在编在职教师、医护人员以外,全县在编在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凡工龄满五年的,均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外出经商务工(以下统称离岗创业)。
2、离岗创业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凡离岗在县内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离岗期间公务员或职工身份不变,免去现任职务、保留原职级,按政策正常晋升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正常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或本单位投保的相关保险项目。在此基础上,从实职乡局级领导岗位上到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享受本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同等工资政策;其他党政机关干部,财政拨付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发放标准由本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凡离岗在县外经商务工或在县内务工的,离岗期间公务员或职工身份不变,免去现任职务、保留原职级,按政策正常晋升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或本单位投保的相关保险项目。在此基础上,从实职乡局级领导岗位上到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财政拨付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其他党政机关干部,发放财政拨付基本工资的70%;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标准由本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3、规范审批程序。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申请,经所在乡局级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乡局级党政“一把手”的离岗创业申请,由县委审批;其他乡局级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的离岗创业申请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其中申请在县内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需向审批部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离岗创业申请经县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本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予以公证。
4、明确离岗创业时限。党政干部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次申请离岗创业的时间为1至5年。合同期满后,根据本人自愿,可申请回原单位上班,也可以续签离岗创业合同。但连续签订离岗创业合同不得超过2次,累计离岗创业时间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申请回原单位上班,又未申请续签离岗创业合同的,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人事、工资关系。
5、建立奖励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离岗创业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在本县离岗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干部职工,年缴纳税金在1万元以上的全县通报表彰;年缴纳税金在3万元以上,评定为优秀公务员。同时,县委、县政府每年评选表彰10名“离岗创业明星”。
6、加强引导和管理。各单位要加强正面引导,动员和鼓励干部职工离岗创业。要加强对离岗创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教育他们遵规守纪、诚信经营。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纠纷及其他法律关系,一律由本人负责处理,所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予负责。
7、离岗创业政策的衔接问题。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印发〈竹山县鼓励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投资创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竹组<2003>25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签订离岗创业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意见》执行。
8、允许在职干部职工投资创业。除市级以上(含市级)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和县委管理的乡局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其他在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所在乡局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可以合法收入、固定资产、技术、知识产权等作为投资,入股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不得在与本部门执法管理活动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经济实体入股;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得为了入股企业或经济实体的利益而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对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入股的企业、经济实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二、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9、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坚持管人管事权责统一原则,在严格编制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实现优化组合。
10、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科学的职称分类认定标准,逐步扩大职称考试和社会化评审范围,完善岗位职数、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推行评聘分开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低职高聘。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地根据其业务能力、贡献大小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11、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建立与单位贡献、社会效益和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机制。事业单位在国家工资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按聘任的岗位、任务、业绩确定薪酬标准,将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赋予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允许技术、专利、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具体实施办法和所占比例由单位自主确定。全面放开技术人员兼职政策,鼓励龙头企业、产业基地或其他经济实体在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面向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活动,通过兼职获取报酬。完善评选和表彰办法,每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对通过转化运用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学术成果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三、有针对性地引进紧缺人才
12、引进人才的范围和层次。着眼于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引进紧缺人才,鼓励拥有资金、项目、专利技术的人才来我县投资兴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原则上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13、优化人才引进政策。每年年初,在对各单位人才需求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由县编制委员会制定当年的引才计划。对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来我县工作的人员,免除试用期、工资高定一档,并按照博士每人每月500元、硕士200元、学士100元的标准发放山区津贴。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重点探索建立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邀请讲学、短期聘用、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作经营、人才租赁等方式招才引智,解决刚性引进人才难度大、成本高、制约因素多的问题。认真落实与省市有关院校人才、智力共建项目,每年选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人员,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习深造,加大县内紧缺人才的培养力度。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 共 竹山县委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