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逮捕、撤案和不起诉三个环节接受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在全国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正式进行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记者今天从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高检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但是,在现行法律规定和检察权运行机制中,缺乏对这一环节的外部监督。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在不违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建立起对这一环节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适合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经检察机关聘任后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撤销的案件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实施监督;也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已于最近在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天津、内蒙古、河北、山东、浙江、湖北部分检察机关进行。转自《法制日报》(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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