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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有了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 2004-04-1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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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五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标准。
  过去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造成赔偿结果差异很大。从而给人们产生一种不良的误解,好象在不同地方、不同的原因造成损害,其结果人的“身价”就不一样。
  该解释对赔偿的项目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并将有关项目赔偿的年限作了调整,提高了赔偿的年限,体现了法律对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权的重视,从而也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解释中将原来受伤致残后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改为残废赔偿金,死亡补偿费改为死亡赔偿金,单独增加了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从原来的赔偿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0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改为赔偿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从原来的补偿10年,改为赔偿20年,并且原来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改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未成年人抚养到十六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改为未成年人抚养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龚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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