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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获赔9万余元 超期丧失了胜诉权
发布时间: 2004-12-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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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潘口乡胡某来到县法院,就其一级伤残、长年瘫痪在床的13岁的儿子能否获得护理费补偿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在阅完其持有的“调解书”后,很惋惜地告诉他,本可获赔9万元,只因已超过讼诉期1个月,法律不保护其胜诉权。
  胡某的儿子于2003年5月遭遇车祸,经鉴定属一级伤残。同年11月9日,经相关部门调解,要求肇事车主赔偿其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医疗护理费共计9万多元。为及时拿到补偿金,最终双方以6.5万元了结。目前,赔偿金已花光,可儿子还是生活不能自理,这才想起依法索要护理费一事。按照伤残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我省误工费执行标准为13元每天,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可获赔20年,仅此一项就可获赔9.3万元。而伤残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胡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限,不予立案。(辛 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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