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3日,竹山法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案,运用简易程序成功的进行了调解,4天为原告追回货款167510.26元。
原、被告为多年的业务关系,双方签订了硫酸二甲脂供销合同,被告1995年至2003年底共拖欠原告货款167510.26元。原告多次派人清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躲避债务。于是,竹山县化工化肥公司决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债权,清收货款。竹山法院受理该案后,为保护企业利益,立即委派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胡义武带队,行程千余里来到被告单位。被告单位仍以经营困难为由进行搪塞。竹山法院为保护债权,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由于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加之法院已将该单位帐户上的存款冻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向被告单位送达了各种法律文书后,经耐心细致地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原、被告于同年5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将所拖欠的货款全部交到原告手中,使该案即时清结。原告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笔欠款后,激动地说:拖欠近十年的货款一朝收回,要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大公无私、雷励风行地办案作风,法院是企业实实在在的保护神。(卢 涛 刘伦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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