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摩托车主强行在面的车上载客不成而将面的车主致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四名摩托车主共同赔偿面的车主胡伟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损失2034.70元。
2003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面的司机胡伟驾车带客行至宝丰镇时,因有人要求下车便将车靠边停下。杜奇志、贺朝欢等四名摩托车主便驱车上前准备载客。这时,有一孕妇想下车,在同车旅客蔡某的劝说下,她又留在了车上。贺认为蔡某搅了自己生意,便动手打了蔡某。面的司机胡伟见状,忙驱车离开以防情况恶化。杜、贺等又骑车堵截了面的,并将胡致伤。胡为此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1894.70元。此后,胡找杜、贺等四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四名摩托车主以别人搅自己生意为由故意寻衅滋事,无故致伤他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王 林)
2003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面的司机胡伟驾车带客行至宝丰镇时,因有人要求下车便将车靠边停下。杜奇志、贺朝欢等四名摩托车主便驱车上前准备载客。这时,有一孕妇想下车,在同车旅客蔡某的劝说下,她又留在了车上。贺认为蔡某搅了自己生意,便动手打了蔡某。面的司机胡伟见状,忙驱车离开以防情况恶化。杜、贺等又骑车堵截了面的,并将胡致伤。胡为此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1894.70元。此后,胡找杜、贺等四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四名摩托车主以别人搅自己生意为由故意寻衅滋事,无故致伤他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王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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