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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区故事③:施洋与烟草
发布时间: 2013-11-26 08:36 来源: 编辑:李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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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老区故事之三
施洋与烟草
□ 李翰华
  提要:中共早期优秀党员、著名劳工大律师、中国工人运动的伟大先躯施洋烈士,声援“五四”运动,参与和领导武汉人力车夫、汉阳钢铁厂、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斗争的事迹有口皆碑。但是,他组织领导汉口英国烟厂工人罢工斗争的事迹至今知者甚少。笔者在收集整理《竹山县烟草志》资料的过程中发现这一史料,倍感惊喜和珍贵。为此,特在先烈牺牲80周年——2003年2月15日(农历腊月三十日)前整理发表此文,以慰读者,共作纪念。
  离竹山县烟草专卖局仅10余米远的施洋烈士铜像,崎立在城关桥头广场的中央,过往行人无不驻足赡仰,全县人民无不为此而自豪。为此,在县总工会、在宝丰镇施洋小学都建立了施洋烈士纪念馆,并且列入了县、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文联主席华赋桂与县委宣传部长刘荣盛还伙著了《施洋大律师》一书。这不仅因为施洋是竹山县人,是1922年6月就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老党员,是从1911年开始就赞同孙中山的学说,拥护辛亥革命,愤然剪掉自己头上的辫子,并动员父母、妻子剪发放足;1912年私费创办国民学校,并自任教员;1913年创办县农务会,并被推举为会长及宣传员;1914年至1917年,先后考入警校习武,考入政法专门学校学习法律,并发起组织政法学会,被选为副会长,积极主张保障人权,伸张公理而被武汉广大贫民誉为“劳工律师”。更因为他从1919年获得《律师证书》而正式从业后,就积极投入“五四”运动,为反帝爱国而保护学生;组织商民罢市,提倡国货而抵制日货;组织“湖北各界联合会”,被推举为副会长和赴京请愿代表团团长。当年10月1日在北京被捕后,被关押一个月。经过全体被扑人员在狱中的坚决斗争和全国人民的声援,于11月1日出狱后,他又于11月10日邀集各界代表200多人,在上海成立了“全国各界联合会”当选为评议部长并在后来的会议上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为爱国反帝做出了许多努力。1920年回鄂后,他创办了“湖北贫民教育社”和恽代英、黄负生等创办了《平民教育》、《武汉星期评论》杂志,和朝鲜爱国青年党人李愚民、赵重九组建了“中韩互助社”,为湖北的贫民教育,赈灾救济及援助朝鲜独立做出了贡献。1921年5月1日起,面对汉口租界人力车行老板加租、湖北督军王占元所部兵变后对老百姓的抢劫奷淫,施洋挺身而出,奔走于两湖,联络各界,共商对策。他们下集群众,上致电政府,既抵抗加租,又“联吴(佩浮)驱王”,终于于8月10日迫使王占元离鄂。
特别是施洋在1922年6月经许白昊、项德隆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对于劳动运动,更为猛烈精进”(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施洋纪念文集)第228面)。当年7月,他受湖北党组织的指派,与林育南等人筹建起中国最早的地方总工会—武汉工团联合会(后改为湖北省工团联合会)。9月9日,粤汉铁路武长段工人为反虐待、反侮辱而爆发了全路同盟大罢工,他和林育南受党组织和工会的派遣做其组织领导工作。9月10日,粤汉铁路局局长王世堉指挥军警将罢工工人打死打伤200余名后,毛泽东当天派何叔衡到汉与林、施共商斗争对策。林、施积极配合何叔衡,一方面组成“粤汉罢工后援会”,筹款救援罢工工人及其家属,另一方面又组织指挥3000多名工人,于9月14日晚在江岸刘家庙、9月16日在大智门车站向来汉处理工潮的交通部次长劳之常示威,迫使劳之常,王世堉同意发给受伤工人每人20元养伤费,并答应把工人的要求带回交通部“商量解决”。9月23日,施洋受汉口律师工会推举,赴上海参加全国司法会议。在会上,“他提出的‘反对(取缔过激法草案)案’、‘废止(惩治盗匪)案’等案,均得到大会的赞同。他提出的‘为人民争自由之重要议案数则’,为我国司法界放一异彩;他参加上海各界纪念双十节的庆祝活动,与当时在上海的孙中山和诸多国民党要人多次会唔,就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广泛地交换了意见。施洋的许多见解,赢得了国民党进步人士的赞许和好评。”(引自杜兆麟编《施洋简谱》,载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施洋纪念文集》第229面)
施洋烈士的上述业绩不仅载入了史册,而且印入了人们的心田。李大钊说:“施洋同志的死,在我尤为伤心。”陈独秀说:“‘二七’运动,是中国工人阶级开始和军伐血战之第一幕……血战四年后的今日,在我们的战士,我们的领袖施洋、林祥谦等流血地——汉口,才有了公开的盛大纪念会。这些艰难困苦,在我们工人阶级血战史上,都有重大意义,我们不可忽视了!”董必武为武昌洪山施洋烈士纪念碑的题词是:“二七工仇血史留,吴萧贻臭万千秋,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
据说,周恩来、毛泽东对施洋为无产阶级革命的贡献和他的流血牺牲,都有很高的评价(待查)。
这些评价、这些教诲,鼓舞了一代又一代的竹山人民。然而,也许是事迹浩瀚,次被主淹;也许是功在省城,山乡故居被大山封闭;也许是竹山的烟草事业姗姗来迟,特别是历无大厂,所以没有发掘整理,致使施洋支持并组织领导武汉英国卷烟厂工人与厂方的斗争至今知者甚少,既未载入史志,也未见诸当代报端。今逢烟草行业盛世修志,笔者被聘,经祥查细找,现将已获资料辑录如下,供读者阅之并切盼补之与釜正,以告慰先烈和激励后人。
施洋(1889—1923),男,汉族,1889年6月13日(旧历已丑年五月十五日),诞生于湖北竹山县杨家河桂花树湾(现为麻家渡镇桂花树村施家湾,新中国成立后迁入宝丰街)一个“世代书香”家庭,族名吉超,字伯高,号万里,后改名“洋”。
据武汉二七纪念馆和中共竹山县委党史资料征编委员会合编的《施洋纪念文集》(华中师范学出版社1988年版,下同),第131—132面记载(林育南文《施伯高传》):1922年“湖北省工团联合会于双十节开成立大会,车夫会亦于是日宣布恢复,工人数千结队游行示威,声势震武汉,伯高于此时(由上海)回汉口,深为喜慰。但同时因为粤汉罢工引起扬子厂之同情罢工尚未解决,水电工会亦因开除工人引起罢工之交涉,而烟厂工人罢工风潮亦随之而起,愈演愈烈。”
“烟厂为英国资本家所开办,素即虐待华工,屡有罢工风潮,但因无组织无指导者而失败。此次因改变工作方法而延长工时,减少工资,工人已十分不服,十月十六日女工又遭非礼之侮辱,至不堪忍受,群众即愤慨出厂。”“十月十七日,(施洋)从上海回到武汉,登报声明继续执行律师职务”,以工联会之名义召集“男女工数千名齐集该会,伯高演讲,痛述洋资本家压逼我华工之惨状,及吾人应为民族、为阶级死力奋斗。言时悲愤激昂,至于放声大哭,因之全场皆呼号痛哭,会场充满阴森悲惨气象,群众已深下拼命奋斗之决心。”工人因此举行了更大规模的罢工和游行示威。他“立即指导香烟厂工会代表与厂主谈判。
据《大公报》1923年1月21日刊登的《香烟厂与工会第一日之谈判》和《汉口新闻报》1923年1月23日刊登的《香烟工厂潮解决祥志》(均见《施洋纪念文集》第209至214面)记载。
1923年1月20日,上午和下午各谈判两个小时。英烟公司全权代表程仁杰、文昆山;仲裁人烟厂总办英人娄斯、大班其林姆;烟厂工会全权代表李占鳌、丁海山、王春山、梅柏阶、陈清云、陈元芝;法律顾问张冠军;内务兼外交顾问周无为;仲裁人施洋、陈天,均往中央旅舍二十五号参加烟厂与工会的谈判。
烟厂代表程仁杰作了“开场白”后,身为工会仲裁人的施洋指出:“应先由工人提出要求条件,再由公司方面答复,以符谈判程序。”紧接着,工会外交顾问周无为即将工人提出的条件一一声明。烟厂总办娄斯在发言中未作什么答复,只提出愿讨论停止罢工,“恢复原状”。施洋立即一针见血地指出:“吾济所认为最关紧要者,在容纳工人之意见。能容纳工人意见,自可恢复原状。”张冠军也指出:“此次罢工原因,实为工厂工头。因工头时借厂主威严,以压迫工人。致工人与厂主不能直接陈诉,故宜先废除工头制。当娄斯把两次罢工的原由推给工人,把权力推给大班而不作正面答复时,施洋则指出:“世界各国通例,有工会自有代表,有代表方有交涉权。即如贵国伦敦工会,不惟工人代表与厂长有直接交涉权,并可与乔治首相直接交涉。在贵国行此制度,已逾百年。自乔治下野,不惟政府不能维持工会,有时还要工党辅助政府。中国香港早已废除工头制度,而以工会代表负维持工人之责。且工会代表立在维持地位,并可免除工厂怠工、罢工种种冲突之事,故不必否认工会代表制度。西欧各国可行,而中国不能仿效也。且工人有违背厂规,宜其急图改过,或予以相当之警告,或通知工人代表重予申诉,如再不信,方可开除,若以一微末之过犯,而不经过劝戒、警告、申诉手续,及工人代表之证明,豪尔除名,迹近专断。故于此次开除之女工,认为不满意。”
施洋言罢,时日已晚。程人杰即答复恢复工人代表与厂长的直接交涉权和恢复男工两个条件。其他条件次日上午继续谈判。
据《香烟厂工潮解决祥志》(砚一、轮丙撰)记载。在20日下午最先的谈判中发言的娄斯,说:“对于赔偿罢工工资一层,欧美各国无此例,只允许给米一百石。”施洋则认为:“欧美已有此例,中国如海员等亦是赔偿罢工工资。”工人代表发言也拒绝给米,并看在各仲裁的面上允许让出三分之一的工资,只赔偿三分之二。娄斯仍坚持给米,并加二十五石。各仲裁及工人将工资让步至十分之五,但拒绝给米。谈判至决裂地步,仲裁人陈天即拟文通电全国,迫使公司仲裁人程仁杰致歉,并作为公司的全权代表身份参加谈判。仲裁人改为文昆山,地点改在荟华旅社。
在后来的谈判中,程仁杰只同意赔偿罢工工资六千元。
施洋说:“以三千工人计,每工平均五角合洋二万七千元,折半亦须一万三千五百元。我来再替工人评判一下,以十分之四合算为一万零八百元。”
程不允。文昆说:“我的主张,直说一句就是九千元罢!”经过摩擦,终以此数签约。
此次谈判,并签订的调停契约的全部内容是:
(一)、恢复工会代表直接交涉权,及被开除之男女工的工作,并赔偿罢工之期内应得工资。
(二)、凡添铺工人应由工会介绍,开除工人须经工会同意。
(三)、厂内规则,应与工会协定宣布。
(四)、每日零数工资,应照大洋市价算钱当时发给。
(五)、每年阴历年终,发给双薪一月。
(六)、工人因病告假期间,应照常发给工资。
(七)、对于夜工工人,每天应加半工的工资;星期日例假应照常发给工资。
(八)、嗣后罚金不得过半日工资。
(九)、凡持有牌号之工人,一律应有工作,不得因无座位至失工作。
(十)、工资应以月计算,不能扣除。
(十一)、工作时间内手有油泥者,应予以相当洗手时间,否则卷烟损坏,不能罚钱。
(十二)、应实行早七时三次喂子,午一时二次喂子开车。
(十三)、除修正重订此条外,前约继续有效。
经过十八天的罢工斗争和三次谈判,工人提出的以上十三个条件中,一、二、三、四、六、十、十二共七条全部解决,其他六条部分解决。至此,香烟厂中国工人与英国老板之间的斗争取得重大胜利。为此“颇尽赞襄之力的伯高,功力伟矣(林育南语)!”
不幸的是,就在烟厂斗争胜利后的2月15日凌晨,中国广大人民喜迎新年之际,我们敬爱的施洋被吴佩浮、肖耀南指使刽子手,残酷地杀害于武昌洪山。他就义时两次高呼“劳工万岁!”
烈士三十四岁的一生,为我们留下了永垂不朽的业绩和世代传颂的记忆!可以令英烈欣慰的是,您故乡人民的烟草事业已经铸就辉煌的篇章:1984年至2000年的17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各级烟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县烟草及烟叶提供扶持资金及税收近8千万元,位于各个工商业之榜首,烟叶生产成为全县仅次于黄姜的第二大支柱产业,其产品成为享誉省内外的优质名牌;卷烟的年销量从1949年的49箱跃为1万余箱!这足以证明故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您“富民强国”的宿愿正如日中天,将得以完满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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