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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 2004-09-0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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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庆华    虞崇学

  去年8月,高检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以来,我院按照省、市院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周密安排,扎实运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截止2004年8月,共监督结案4件4人,其中不服逮捕1件1人,拟不起诉3件3人,占应纳入监督程序的“三类案件”的100%。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业务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端正了执法思想,更新了执法观念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长期以来,有些检察干警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活动中,常常以监督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霸道作风时有显露。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强了广大干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摒弃了抖威风、耍特权,以及高高在上、高人一等的不良心态,端正了执法思想,树立了执法为民、接受人民监督的检察新风,使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具人性化的时代特色。
  二、促进了检务公开,赢得了社会信任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让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拟撤案、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等“三类案件”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改变了过去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封闭式的办案方式,促进了检务公开。既防止了案件承办部门对“三类案件”办理的随意性,同时也将有些“三类案件”处理的“棘手性”公之于众,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提出方案,增强了外界对检察机关处理“三类案件”的理解与支持。切实消除了以往外界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自己侦查、自己处理”,是否存在随意性的误解和顾虑,赢得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更放心,人民群众更满意。
  三、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依法办案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十个月来,我院“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广大干警监督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得到增强。自侦案件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当年立案案件的撤案率、不诉率和无罪判决率均为零;办案中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违法现象已杜绝。对“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没有发生因为增加监督程序而超期办案的现象,也没有出现因为有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参与,而该捕的捕不了、该诉的诉不出的负面情况。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社会知情面和支持面更广,工作的后盾更牢固,减少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的“说情风”等外部干扰,改善了执法环境,更好地促进了严格依法办案。
  四、推进了检察改革,促进了制度创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一项检察改革和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有广泛的法律依据:一是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二是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组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四是检察官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以上法律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涉及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无论是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要求来说,还是从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来说,都是符合上述立法原意的。检察机关通过主动设置一种程序性机制,使人民群众能够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外部监督,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化,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检察制度创新的重要体现,与其他检察改革一样,对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推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必将继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业务工作
  带来积极作用

  去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以来,竹山县检察院按照省、市院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周密安排,扎实运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截止8月底,共监督结案4件4人,其中不服逮捕1件1人,拟不起诉3件3人,占应纳入监督程序的“三类案件”的100%。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业务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端正了执法思想,更新了执法观念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长期以来,少数检察干警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活动中,常常以监督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霸道作风时有显露。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强了广大干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摒弃了抖威风、耍特权,以及高高在上、高人一等的不良心态,端正了执法思想,树立了执法为民、接受人民监督的检察新风,使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具人性化的时代特色。
  二、促进了检务公开,赢得了社会信任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让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拟撤案、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等“三类案件”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改变了过去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封闭式的办案方式,促进了检务公开。既防止了案件承办部门对“三类案件”办理的随意性,同时也将有些“三类案件”处理的“棘手性”公之于众,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提出方案,增强了外界对检察机关处理“三类案件”的理解与支持。切实消除了以往外界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自己侦查、自己处理”,是否存在随意性的误解和顾虑,赢得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更放心,人民群众更满意。
  三、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依法办案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十个月来,我院“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广大干警监督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得到增强。自侦案件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当年立案案件的撤案率、不诉率和无罪判决率均为零;办案中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违法现象已杜绝。对“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没有发生因为增加监督程序而超期办案的现象,也没有出现因为有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参与,而该捕的捕不了、该诉的诉不出的负面情况。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社会知情面和支持面更广,工作的后盾更牢固,减少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的“说情风”等外部干扰,改善了执法环境,更好地促进了严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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