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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检察业务工作带来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 2004-08-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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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以来,县检察院按照省、市院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周密安排,扎实运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截止8月底,共监督结案4件4人,其中不服逮捕1件1人,拟不起诉3件3人,占应纳入监督程序的“三类案件”的100%。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业务王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端正了执法思想,更新了执法观念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长期以来,少数检察干警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活动中,常常以监督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霸道作风时有显露。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强了广大干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摒弃了抖威风、要特权,以及高高在上、高人一等的不良心态,端正了执法思想,树立了执法为民、接受人民监督的检察新风,使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具人性化的时代特色。
  二、促进了检务公开,赢得了社会信任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让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拟撤案、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等“三类案件”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改变了过去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封闭式的办案方式,促进了检务公开。既防止了案件承办部门对“三类案件”办理的随意性,同时也将有些“三类案件”处理的“棘手性”公之于众,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提出方案,增强了外界对检察机关处理“三类案件”的理解与支持。切实消除了以往外界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自己侦查、自己处理”是否存在随意性的误解和顾虑,赢得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更放心,人民群众更满意。
  三、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依法办案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十个月来,我院“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广大干警监督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得到增强。自侦案件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当年立案案件的撤案率、不诉率和无罪判决率均为零;办案中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违法现象已杜绝。将“三类案件”全部纳入监督程序,没有发生因为增加监督程序而超期办案的现象,也没有出现因为有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参与,而该捕的捕不了、该诉的诉不出的负面情况。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社会知情面和支持面更广,工作的后盾更牢固,减少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的“说情风”等外部干扰,改善了执法环境,更好地促进了严格依法办案。(虞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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