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程序,进一步提高议案、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质量,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代表建议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议案或建议,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向县级国家机关提出议案或建议。
第二章 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向大会提出属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联合提出大会议案,不限于同一代表团的代表,但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并且人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联合提出的代表大会议案必须在大会截止时间以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方为有效。大会议案提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九条 议案必须用大会秘书处印制的《竹山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专用纸》填写;提案机关和提案代表必须写明题目、案由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议案内容必须是县级人大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涉及全局或本行政区域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联合提出的大会议案,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再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为大会议程。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列为大会议程的议案,必须提出该议案的决议草案,然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议案在提交代表大会表决以前,提案单位或提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和主席团审议决定,不能列为大会议程的议案,转为代表建议办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十五条 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不受时间和人数的限制,内容必须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以内的问题或事件,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县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建议要有科学性,批评要有针对性,意见要有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不予立案的和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代表议案,均作为建议处理。
第十九条 凡属县人大代表个人及其亲属有关民事、刑事、经济的申诉案,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不宜作为建议提出。对不宜作为建议提出的,县人大代表应及时向反映意见的群众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统一使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书写,力求标题明确、内容简炼、书写工整、一事一议,并签署代表姓名、工作单位和邮政编码。
第三章 议案和建议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办理;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代表所提建议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和整理,并统一交办、督办和检查。
交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的议案、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时,向被视察单位提出的建议,由被视察单位直接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议案和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要尊重代表的权利,建立健全议案、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成立办理专班,明确办理工作职责,加强同代表的联系,积极改进办理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大会议案、代表建议应逐件登记,掌握所提问题的主要内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于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擅自转交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议案、代表建议的内容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议案、代表建议时,要防止和避免闭门造车,文来文去,上下推诿,回避问题,上交矛盾的倾向;要坚持注重质量、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坚持上门办理、实地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认真处理代表在议案、代表建议中所提出的问题,力争办结办实。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议案、代表建议后,必须在五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议案、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答复函件应按承办单位的文件格式打印,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同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对议案和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承办单位在寄送对议案、代表建议的答复时,应附寄《议案、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认真审阅,对办理结果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及时反馈给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县“一府两院”必须在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并在大会期间报告议案的办理情况,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印发代表。
第四章 议案、建议的督办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定期不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议案情况的报告,并组织县人大代表对议案或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评议、座谈等,加强对议案、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代表工作委员会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县“一府两院”办理议案、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对议案、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办、检查和指导。对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承办的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和协调,并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沟通。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及答复意见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要及时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认真研究,重新办理,于重新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议案、代表建议结果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负责地办理议案、代表建议,成效显著并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好评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将联合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重大损失或代表强烈不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竹山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提出和办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