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崇周 王定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信访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越级缠访成为我县信访工作的难点。笔者对信访的成因与对策作了粗浅分析,以利我们分门别类做好信访工作。
成 因
1、从信访工作机制来看,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
社会大量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债务、债权等各类纠纷,主要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事实上,目前信访部门受理的问题五花八门,“来者不拒”,结果模糊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界限,形成越位现象。
大量的信访矛盾主要为人民内部矛盾且又多为利益纠纷,化解这些矛盾本是有关责任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而现实中,信访部门常常作为事实上的责任主体,被推上了化解矛盾的第一线,造成处理矛盾的责任主体错位。
信访工作中,很多严重的聚集案件、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等,有相当部分与一些责任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误或工作作风有一定的关系,其实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造成的。
2、从信访立法上来看,信访法制化严重滞后。主要问题是信访客观范围不明确,信访工作程序不规范,信访问题处理不公开、不透明等。因此,对无理缠访、闹访,对影响机关工作秩序滋事的上访人,处理时无政策可循,无法规可依。同时,信访工作中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对信访案件处理中出现的推诿拖延问题缺乏有效的控制。
3、从干部自身来看,有的信访问题主要由于决策不民主、宗旨意识淡薄、部分干部为政不廉和基层组织软弱无力造成的。
4、从信访者来看,有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正常渠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有的群众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中,过分强调自身利益;有的是受人利用盲目上访。
对 策
1、加强基层信访网络建设,将工作重心分散下移,增强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一是县直单位、乡镇、村要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领导、定责任,一包到底。二是健全村、乡镇或县直单位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信访员,负责掌握本单位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越级上访问题,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三是村、乡镇、县直各单位层层建立信访谈心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单位),难事不出县”。四是乡镇、县直单位必须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完善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开通信访绿色通道。
一是建立信访例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对疑难信访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解决。
二是建立重大信访问题领导承包责任制,对影响面大的突出问题,要定领导、定专班、定任务、定时间,包处理、包稳定,做到一案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化解矛盾,消除越级上访隐患。
三是建立信访苗头排查化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进行排查,确保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是建立信访听证会制度,解决疑难信访案件。针对一些老信访、疑难信访案件,借鉴行政处罚、行政立法和诉讼活动中的有关程序,通过召开由来访人、责任单位、办案人、来访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让信访人和涉案单位当面陈述辩解,促使信访人息访罢诉。
五是建立律师接待制度,推行访诉分流,依法信访。除律师陪访县领导接待日外,在县信访局设立律师接待室,组织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涉诉案件提供信访咨询和诉讼服务,并为弱势群众免费进行诉讼。
六是坚持信访工作目标考核责任机制,明确规定单位“一把手”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责任状,负总责,结硬帐。
七是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对辖区内情况不明或对不稳定因素不认真排查,或者瞒报、迟报、漏报及弄虚作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是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集体上访闹事的,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对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3、加快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步伐。
一是加大信访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信访条例》等法规的知晓率,使广大群众依法行使信访权利。
二是国家应加快制定《信访法》,对信访人行为、信访工作进行规范。地方人大在《信访法》未出台前,可考虑依据《信访条例》,制订地方信访规章,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作者系县委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县信访局挂职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