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龚勇前 张 军
在最近对竹山县部分乡村的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村民自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管理、决策热情很高,但理性不足。
在民主选举的具体操作运行中,有些村民选举投票认宗族、认房头;有些村民对村委会提议决策的事项,利在眼前就赞成,对将来获利的就不赞成。这些问题导致村委会选举受到影响,村里一些应开展的工作无法开展,应办的事无法办。
二、一些地方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村民会议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1999年初,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本村组织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由村党支部“讨论决定”,而《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委会执行的八项事宜,却又都是本村组织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有的基层干部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因此,明确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各自的职权,明确涉及村民利益问题的民主决策程序,既保证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又保证村中大事真正由大多数群众说了算,这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村委会履行职责的外部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
目前,一些客观因素使村委会履行职责受到影响。一是村委会职能过多。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既要组织经济发展又要维护治安和协助乡镇工作,其职能达10余项之多,但其履职手段十分有限,加之村级经济十分脆弱,造成事实上难有作为。二是村干部工作量大、待遇偏低。正职的村干部年薪—般在3000元以内,副职在2000元左右,且不能完全按时兑现,从而导致干部队伍不稳定。三是村委会存在信用危机。客观条件使村委会在乡镇和村民之间处于两难选择之中,有的村委会在村民心目中存在信用危机,这样就不可能有健全的村民自治。
四、村务公开有待进一步规范,民主理财小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从调查情况看,部分地方的村务公开墙只是转抄文件或计划生育方面的内容,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收支等热点问题很少或是没上公开墙,公开栏里的内容长期不换,没有做到及时、经常地公开。民主理财小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怕得罪村干部,不积极主动开展监督。
五、过错追究机制有待健全,违法惩处有待立法。
我国把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府领导的民主权利,纳入了刑法保护范围,但村级民主权利不在保护之列。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也主要侧重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的保护,村级民主权利也不在其调节之内。《村委会组织法》也仅仅把村级民主权利的纠错机制界定在群众举报,县级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批评教育、自觉改正上。由于缺乏行政纠错的刚性约束和司法上的违法惩处依据,难以做到违法必纠。因此,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的行为时有发生,而行政、司法部门查处无据,无可奈何。可以说,这是许多农民多次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