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三
严管厚爱 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近日,中办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员干部应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也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的重要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表现。因此,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监督的权利,习惯在受监督的环境下工作生活。
然而,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人出于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对此,《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为防止诬告陷害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去年8月开始,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开展功能升级,增加诬告陷害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提示功能,“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此次印发的《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
明确界定诬告陷害行为。《规则》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比如,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据了解,去年以来,黑龙江等多省纪委监委制定惩戒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机制,对于恶意举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及时公开曝光,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规则》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在要求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检举控告的同时,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加强分析研判,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予以纠正,对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充分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