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竹山县县城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城区内禁止饲养宠物犬等家禽家畜,凡沿街游荡影响交通、危及市民安全的游犬,一律由县城建监察大队组织捕杀,并对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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