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任少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任少宏表示服判并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2003年11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任少宏在其岳父家醉酒回家,途经竹山县楼台乡西坡村东沟时,见外地妇女王某正在叫卖服装,遂生抢劫之意,便尾随王至一偏僻处,先用身体撞王,尔后与王撕打,逼王交出钱来,并称如拿不出钱就“整死她”,王某无奈,只有将装有24件衣服的一个包裹交给任,当任翻看包里的衣物时,王某趁机脱逃后报案。被抢衣服经鉴定,价值为292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少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应为其醉酒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此,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章胜荣 供稿)
相关新闻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