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婚案件是属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且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控诉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由此可见,重婚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在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公诉案件处理,具有双重管辖关系。
重婚案件中被害人不控诉或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重婚行为人重婚一段时期后关系恶化,无配偶方以重婚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上当受骗为由,以被害人身份提起自诉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以被害人身份作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符合《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予以立案。审理中查明:1、自诉人不知被告人有配偶。自诉人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实属被害人,其控诉应予支持,对被告人视情节予以处罚。2、自诉人明知被告人有配偶。双方均有重婚的主观故意,行为确已涉嫌重婚犯罪,且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如只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则明显显失公平,也放纵了犯罪分子,但自诉人又处于无人控诉境地,人民法院又不能直接对其处以刑罚,此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警、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并将移送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自诉人。(范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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