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县建设局诉张声凤、胡培书等人排除妨碍一案中,行为人张声凤、胡培春、胡培林因暴力抗法受到司法制裁。
县建设局是县城纵横大道的兴建主体单位,已获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7月30日上午8时,他们在建设中遭到张声凤等人无理阻挠,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县建设局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碍,同时申请先予执行。
县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张声凤等人停止阻挠纵横大道施工的行为,并在当日上午11时进入先予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张声凤厮咬、殴打执行人员,案外人胡培春、胡培林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县法院依照民诉法第102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张声凤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对案外人胡培春、胡培林分别处予15天、12天的司法拘留、罚款200元的处罚。(陈剑 吕光平 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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