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县民法院依法对叶贵春与唐合林离婚一案进行缺席宣判,判决准予叶贵春与唐合林离婚,同时发出公告,向唐合林公告送达判决文书。
5月14日,叶贵春以与唐合林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唐在签收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口头表示: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当时告诉他,可按期提出不同意离婚的答辩状,并按规定时间举出相应的证据,按时到庭开庭,唐当时也表示同意。后来,唐未如期答辩和举证,开庭之日也未到庭。原来,他听说,只要开庭时不到庭,法庭就不能判决。为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唐在临近开庭前几日离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王 林 易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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