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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形成债 法庭判决应偿还
发布时间: 2004-11-2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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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初,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无因管理形成的债务案,受益人吴朝莲被判决偿还无因管理人张善华人民币4425.50元。
  家住田家坝镇花栎村的吴朝莲原系张善华的弟媳。2003年5月,吴朝莲丈夫自然身亡,当时吴朝莲家境贫寒,无力安葬,出于同情,张善华不仅花钱帮助吴朝莲办理了丧事,还代吴朝莲偿还了张善安生前在信用社的1000多元贷款,今年元月份吴朝莲改嫁后,对张善华帮忙安葬和代还贷款一事置之不理。张善华无奈之下,将吴朝莲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善华替吴朝莲安葬丈夫和代还贷款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特征,吴朝莲作为受益人应偿还张善华由此支出的费用。(陈剑  祝家兴  吴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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