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12月6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汪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其中主犯1人、从犯4人,判处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处以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罚金。
庭审现场,人大代表、媒体代表、护矿员、政法干警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法庭查明,被告人汪某在县政府明令禁止私挖盗采的情况下,私自多次组织被告人王某等人到潘口乡某绿松石矿区进行非法采矿活动。2022年2月至4月期间,汪某等人使用电镐、钢钎、铁锤等作案工具非法开采绿松石原矿共计90余公斤,其中40余公斤原矿分别出售给被告程某和舒某(两人另案处理),获利8万余元,剩余50余公斤绿松石原矿尚未出售,经相关部门价格认定涉案金额为27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汪某等5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提下,擅自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均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认错悔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杜登艳 陈琳 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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